劳动争议代理词
仲裁庭:
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申请人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仲裁案件代理人参加本案庭审,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并采纳。 一、办案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资格要求。
本案申请人是一名普通公民,年龄在16--60岁之间,不属于非法用工及童工情形,也不属于退休养老范围,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或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被声请人是依法批准成立的企业法人,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知,申请人孔**与被申请人菱花集团公司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用工单位主体资格。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劳资关系明确,申请人通过诚实劳动接受被申请人管理并获取劳动报酬,是不可辩驳的事实。
申请人孔**是被申请人处职工,受菱花集团考勤制度管理与约束,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申请人从事技术维修工作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支付其报酬。申请人还接受被申请人管理,听从单位领导安排,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此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形成。
三、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的工作是其业务的组成部分。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从事技术维修工作,其工作职责是为了保障公司生产业务的顺利进行和开展,其工作性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毋庸置疑。
四、被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已经建立。
被申请人是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从事劳动法律认定的用工主体。一个单位不能脱离它使用的劳动工人而自行存在,即劳资双方相互依存。申请人从1999年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此事实有单位同事、考勤表、荣誉证书、社保缴纳等证据可以证实。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实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具备事实劳动关系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代理人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只是欠缺了有效的书面合同这一形式,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切权利,本案中被申请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请求仲裁庭根据查明的事实,本着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明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