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的请假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的请假规定
矫正对象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经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区)司法局批准。经过批准外出的矫正对象,司法所应当发给其外出证明。矫正对象返回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销假,同时将证明交回司法所。
矫正对象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在区域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矫正对象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
社区矫正监督人可由哪些人担任
社区矫正监督人由矫正对象具有监督管理能力的直系亲属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人员和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亲友担任。司法所在矫正对象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监督人,签订监督协议,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
监督人的任务是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每月向司法所报告矫正对象情况。遇有特殊情况,监督人应当及时向司法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