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轻工有限公司、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的认定
某轻工有限公司、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的认定
-工基本情况
案由工走私普通货物
被告单位:某轻工有限公司工法人代表蔡某炯,单位地址:某市浮桥仙景工业区141号。
被告人:蔡某泳,男,1966年5月出生于某省泰宁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某轻工有限公司业务
主管、某侨美服装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03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同年12
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洪某信,单位地址:某市英林镇工业区。
被告人:施某伦(SHINGALAN),男,1960年8月8日出生于某省晋江市,1989年加入秘鲁国籍,系
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因本案于2003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二、诉辩主张
(诉)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被告人蔡某泳、施某伦经通谋,于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间,由被告人蔡某泳利用其经管的某
东兴服装厂、某轻工有限公司、某侨顺轻工有限公司三本来料加工进出口手册的不平衡,采取伪报贸
易方式,先后为某劲霸经编公司进口针织布、经编坯布13柜。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
民币660508元。被告单位某轻工有限公司、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被告人蔡某泳、施某伦的行为均已
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单位某轻工有限公司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泳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走私货物13柜布料的实际货主是被告单位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被告人蔡
某泳只是为本单位利益参与为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报关进口的环节,个人没有得利,犯罪情节较轻,
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单位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施某伦具有自首情节,所
以也应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自首情节;本案被告单位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向某轻工有限公司购买走私货
物,犯罪情节较轻,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施某伦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施某伦是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走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认了犯罪
事实,应视为自首;被告人施某伦是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是为本单位的利益而参与走私的,犯罪情
节较轻,且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
(-)认定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2年10月间,被告单位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霸公司)业务部向香港某贸易公司
订购针织布、经编坯布等布料。为牟取非法利益,劲霸公司决定以走私的方式进口该批布料。后被告
人施某伦与被告人蔡某泳通谋,商定由被告单位某轻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隆公司)为劲霸公司走
私进口该批布料并负责运到劲霸公司,劲霸公司则向侨隆公司支付每吨布料人民币1900元至2300元的"
通关费〃。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被告人蔡某泳利用侨隆公司来料加工进出口手册和由该公司保管
的某侨顺轻工有限公司、某东兴服装厂来料加工进出口手册的不平衡,采用伪报贸易性质方式,将被
告单位劲霸公司13柜应征税货物针织布、经编坯布以来料加工保税货物向海关报关进口,并运到劲霸
公司,逃避海关监管。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该13柜布料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60508元。被告单
位劲霸公司共向被告单位侨隆公司支付"通关费〃人民币228214元。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单位劲霸
公司的仓库扣押了部分走私进口的针织布548匹。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书证
某海关缉私分局关于本案破案经过的说明证实:本案侦破及被告人归案的情况。
侦查机关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施某伦家中扣押被告单位劲霸公司
13份单证,从被告人蔡某泳家中扣押被告单位侨隆公司月报表12份、单证2张、银行存单4张,在被告
单位劲霸公司的仓库扣押了部分走私进口的针织布548匹。
侦查机关的取样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施某伦见证下从被告单位劲霸公司的仓库对扣押
的布料进行取样的事实。
提取的被告人蔡某泳代劲霸公司进口提单复印件、香港某贸易公司发票、订货合同、物资收发
存卡片及该公司2002—2003年发给劲霸公司进口布料记录、某外轮代理有限公司集装箱拖运单证实:
该批布料系由被告单位劲霸公司向香港某贸易公司购买,再由被告单位侨隆公司报送进口的事实。
提取的被告单位劲霸公司业务部付给被告单位侨隆公司代进口布料的通关费和运费的日记账、
被告单位侨隆公司的储蓄存款凭条及储蓄卡存取款通知单证实:被告单位劲霸公司付给被告单位侨隆
公司的通关费和运费的事实。
提取的两被告单位的公司、企业整记资料证实:两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
提取的被告单位侨隆公司、某侨顺轻工有限公司、某东兴服装厂的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
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服装来料加工协议和报关单证证实:被告单位侨隆公司使用该公司的来料加工
进出口手册和由该公司保管的某侨顺轻工有限公司、某东兴服装厂的来料加工进出口手册,将被告单
位劲霸公司13柜针织布、经编还布以来料加工保税货物向海关报关进口的事实。
2.证人证言
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被告单位侨隆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被告人蔡某泳指派其联系
货车将13柜进口布料运到被告单位劲霸公司的事实。
证人吕某镇的证言及提取的进口布料清单、运载记录证实:其按被告人蔡某泳或肖某的指派,
受雇从被告单位侨隆公司运载布料到被告单位劲霸公司的事实。
证人王某强的证言证实:其按被告人蔡某泳的指示,使用侨隆、侨顺、东兴三个公司来料加工
手册办理13柜布料的进口手续,该布料由侨隆公司从某市后绪港运至被告单位劲霸公司的事实。
证人王某康的证言证实:其按被告人施某伦的指派将被告单位劲霸公司进口的6柜经编坯布指定
被告人蔡某泳作为在某地收
货人的事实。
证人江某娥的证言证实:其按被告人施某伦的指示,以被告单位劲霸公司的名义汇款给被告人
蔡某泳的事实。
证人吴某玲证言证实:被告单位劲霸公司向被告人蔡某泳支付布料款的事实。
证人蔡某妞、蔡某燕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告单位侨隆公司收到被告单位劲霸公司汇款的事实。
证人谢某美、林某洲、余某钦的证言分别证实:被告单位侨隆公司的关联企业有侨美、侨顺和
侨鸿公司,侨隆公司负责其他公司生产原材料、辅料的采购、制样,分发和成品包装的出口,其他公
司只是负责生产,侨隆公司的仓库也是这几家企业的总仓库等事实。
证人施某波、张某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分别证实:被告单位劲霸公司收到吕某镇载来的布料的
事实。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蔡某泳、施某伦的供述,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鉴定结论
海关关税部门核定的走私案件偷逃税额表证实:该批布料走私货物偷逃的应缴税额。
四、判案理由
法庭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轻工有限公司、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
海关法规,以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进口布料,逃避海关监管,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660508元,其行为均
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蔡某泳作为某轻工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单位走私,被告人施
某伦作为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单位走私的事实有证人证言、海关关税部门核定的
偷逃税款鉴定、搜查笔录口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各种书证等证实,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亦供认,所有
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关于被告单位劲霸公司口被告人施某伦的辩护人分别提出
其具有自首情节的问题,经查,本案系侦查机关在掌握了被告单位劲霸公司和被告人施某伦参与被告
单位侨隆公司共同走私布料的行为后,经传讯被告人施某伦交代了犯罪事实,该行为不能视为自首,
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蔡某泳、施某伦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护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两被告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可酌情采纳。
五、定案结论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第2款及第3款、第25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第64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如
下:
被告单位某轻工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被告单位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蔡某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被告人施某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六、法理解说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牟取单位利益,由单位决策机
构决定或者同意,并且走私的违法所得也归单位所有的行为。根据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
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故意实施的
犯罪是单位共同犯罪。
认定单位走私普通货物共同犯罪应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共同走私的单位均必须是国有、集体
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
营等公司、企业。根据《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并非所有私营
企业都能成为犯罪主体,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本案两私营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条件。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认定为单位
犯罪,而应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构成单位共同走私必须均为本单位牟取
非法利益。如果盗用单位名义为个人牟取非法利益,就不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认定单位共同
走私普通货物就应注意把表面上像是单位走私而实质上属于个人走私的行为区分开来。如为单位共同
走私,违法所得均归单位所有。第三,单位共同走私必须是在单位的同意、授权或命令下实施,且各
单位间有共同的走私故意。这种共同的故意往往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意
志来体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
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
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
人员。
此外,单位可以应根据各单位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大小,确定犯罪单位的主、从犯。本
案中,某轻工有限公司与某劲霸经编有限公司为了牟取共同的非法利益,进行通谋,共同实施了走私
普通货物犯罪。但在共同犯罪中,两单位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走私行为中的主、从关系
不明显,也可不分主、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