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案情简介】 李某2006年3月入职担任科技公司质量工程师,约定3个月试用期月薪3500元,2007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月薪3800元。2007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某以单位发布的《关于调整员工上下班作息时间的通知》主张2006年3月至同年8月期间平时工作日超时加班工资,及上述期间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 1.平时工作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2.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裁判焦点】 1.平时工作日加班工资的计算。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李某要求机电公司支付2006年3月至同年8月期间平时工作日超时加班工资,并提供了《关于调整员工上下班作息时间的通知》予以证明,根据该通知所述机电公司单位员工2006年8月前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00至下午17:30,扣除午餐时间1小时后,实际每天工作8.5小时,故现李某要求机电公司支付该超时加班工资,应予支持。至于加班工资基数应当按照李某的每月工资计算,其中2006年3月至同年6月期间每月为3500元,2007年6月之后李某与机电公司双方虽对工资未作约定,但根据双方2007年1月所签劳动合同载明的李某工资来看,李某正常工资应为3800元,故机电公司理应支付李某2006年3月至同年8月期间平时工作日超时加班工资为1856.63元。 2.周六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李某主张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期间每周六加班工资,机电公司已表示周六李某确实加班,故其理应支付李某上述期间内周六加班工资,其中2006年3月至同年8月期间每周六加班为8.5个小时,2006年9月至同年12月期间每周六加班为8小时。至于加班工资基数也应按照试用期内3500元,试用期后3800元计算,因此机电公司理应支付周某周六加班工资共计13,583.29元。机电公司辩称其已支付了李某周六加班工资,并提供了2006年4月至同年12月期间工资发放清单为证,从该工资清单显示上述期间内机电公司实际已向李某支付周六加班 工资为5134.54元,李某虽表示其在签名确认该工资清单时并不知晓工资组成,但因无证据证明,故法院对李某所述不予采信,法院采信机电公司所提供的工资清单,扣除其已实际支付的周六加班工资后,机电公司仍需再支付李某2006年3月至同年12月期间周六加班工资为8448.75元。 【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注吗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