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
案情摘要]
2012年5月10日,甲向乙出售一辆BYD小轿车,双方约定车辆价款2万元。乙须于同年5月17日前支付2万元,逾期付款则按每月5分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为止。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履行了交付车辆义务,乙没有如约付款。2013年5月10日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清偿货款2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12000元,乙虽经法院传票传唤却拒绝参加庭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属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合同约定将车辆向被告交付,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偿付欠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甲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在裁判文书中对违约金过高进行了释明。
[案情分析]
本案案情明了,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须于同年5月17日前支付2万元,逾期付款则按每月4分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为止”,这实质上是一种惩罚性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