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正月工资比试用期月工资还少?--谈谈计薪天数的理解
我们知道,标准工时制下,我们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是以月计算的,不论有的月份有31天,有的月份是28天、29天、30天。每一个月的全月工资金额是一致的、相等的。
【案例介绍】员工张大牛2013年3月份入职,2013年6月21日转正,6月份期间,无加班无缺勤。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4000元/月工资,正式工资4500元/月。人事部门在代扣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税前的“应发工资”数额上出现疑问,我们看一下人事部门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统计节假日、工作日情况。
2013年6月份,共计30天。其中:法定节假日1天(6月12日端午节),休息日10天,制度工作日19天。这个没疑问。
第二步,以2013年6月21日为界,划分计薪天数。
(1)6月1日至20日为试用期间内天数,这段期间计薪天数为14天(工作日13天,法定节假日1天);
(2)6月21日至6月30日为转正后的天数,这段期间计薪天数为6天(工作日6天)。
第三步,分段计算工资。
日工资=月工资/21.75天
2013年张大牛的应发工资为4000/21.75*14+4500/21.75*6=3816.09元。
这个3816.09元不仅低于4500元的转正月工资,竟然还低于试用期工资4000元。
【案例分析】
问题出在哪里呢?21.75是怎么来的?人事部门解释,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文件。那我们看一下相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智慧律师认为,这一规定是针对“加班工资”而言的,加班工资计算不考虑大小月份,365天或366天中,任一天加班的“日工资”,统统都是统一的,即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同理亦然。
这个规定中的“月计薪天数”,也可以理解为“平均月计薪天数”。与“当月计薪天数”是有不同的。当月计薪天数,有大小月之分。我们再回至本文的第一段:
标准工时制下,我们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是以月计算的,不论有的月份有31天,有的月份是28天、29天、30天。每一个月的全月工资金额是一致的、相等的。
也就是说,采用“当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的,不同月的月工资是相等的,而不同月的日工资是不相等的。
【律师观点】
应当采用“当月计薪天数”进行计算。
即(试用期月工资4000元)/(当月计薪天数20天)*(计薪天数14天)+ (转正月工资4500元)/(当月计薪天数20天)*(计薪天数6天)= 4150元。
这种计算方法,在事假工资、病假工资计算中同样适用。如张大牛在2013年7月(制度工作日23天)请事假22天,仅上班1天。扣除22天的日工资后,张大牛是否还有1天的工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