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成功维权
杭州某公司与嘉兴某公司于2013年签订合同,约定杭州某公司向嘉兴某公司购买500个男士手包,单价为249元,质量及样式以经杭州某公司验收合格后的实际样品为准,材质为咖啡色绒面牛皮及进口牛津面料,尺寸及结构按实际样品,交货期为20个工作日,合约签订预付30%定金,货到验收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
合同签订后,杭州某公司员工李某于嘉兴某公司提供的手包样品上签字确认。同年6月8日,嘉兴某公司向杭州某公司提供500个男士手包,李某代表杭州某公司在送货单上签收。2013年7月27、8月28日,嘉兴某公司两次向杭州某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杭州某公司支付货款。同年8月15日,杭州某公司向嘉兴某公司发函称,该公司工业的男士手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之前的封样差异极大。因杭州某公司拒不付款,嘉兴某公司向法院起诉杭州某公司。
【律师代理过程及结果】
律师接受嘉兴某公司委托后,经调查整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杭州某公司与嘉兴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依法有效成立,双方均应恪守。本案中,嘉兴公司业已履行交货义务,杭州公司理应按约履行其付款义务。现杭州公司就本案所涉货物以质量异议为抗辩,请求对货款作减价处理,我认为该质量异议不成立。作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杭州公司应当对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及时检验,而杭州公司业已接受嘉兴公司的交付行为并将嘉兴公司交付货物使用完毕,理应视为杭州公司已完成验收。杭州公司无视自己接受买卖标的物并使用至今的事实,拒绝支付货款是毫无道理的。
最后法院接受我们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杭州某公司向嘉兴某公司支付货款及其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