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案情
饶某因承包某花园一建筑工程扎架工程,请张某用板车运送毛竹,张某邀请周某和其他两人一同运毛竹,当日上午,张某与周某共四人各自带板车到区文化宫处,饶某与张某、周某等四人约定用板车把一堆毛竹从文化宫运到某花园工地上,每根毛竹运费0.35元,按数量支付工钱。当日下午四时左右,周某与其他三人各拉一板车毛竹(每车约装一百根毛竹),从文化宫运到某花园后门时,遇下坡路和减速带,为了安全,周某与其他三人组成两组相互帮助装有毛竹的板车下坡。当周某帮助他人板车下坡时,板车突然倾倒,毛竹打在周某脚上致其倒地摔伤,张某等人将周某送到附近门诊治疗,随后转到某医院住院治疗,后经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十级,周某遂向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
对周某用板车承运毛竹所形成的法律性质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周某的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有意见认为: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应由雇主饶某承担责任中。我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周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自行承担责任,饶某只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
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本质区别为双方间是否存在身份上的支配与从属关系,提供劳务者能否按自己的意志独立完成交付的工作。有支配关系的是雇佣关系,没有的则为承揽关系。支配关系表现在劳动内容、劳动时间、劳动地点、劳动方式等的确定上,但主要体现在劳务提供者能否按自己的技能独立的完成工作,这是最根本性的。
二、本案整个毛竹运送过程中,周某意志和行为并不受饶某的约束和支配,运输工具是周某自行提供,支付的报酬是每根毛竹运费0.35的计件报酬,运输行为也不受其直接监督,饶某只是履行运输地点的告知义务,而没有对如何装运等问题作出说明,而周某本身就具有使用人力板车的经验和技术,周某在完成装运行为时是独立的,如何捆绑毛竹,一板车能装运多少毛竹均是受板车工自己意志左右,周某与其他板车工相互帮扶行为也不是饶某的指示,而是板车工之间的互相帮助,饶某与周某之间不存在支配关系,因此本案构成承揽关系。
综上,我认为,周某等独立完成工作任务,不受绕某的具体监督,计件取酬,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