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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可逾越的六道法律坎
发布日期:2013-09-03    作者:李世泽律师
(一)将借贷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受到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非法发放贷款等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三)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
)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民法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规定,属无效合同,法律不予保护。
        (
)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
) 高利贷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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