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2009年8月17日下午,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王某将原告刘某打伤。现要求被告承担人身受损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7,372.80元、误工费17,545.5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900元、鉴定费1,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3,000元;关于误工费,原告因伤休息至同年9月底,扣发工资为2,545.5元,另扣年终奖金15,000元,合计为17,545.50元。2010年3月24日,上海华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刘某遭受外力作用受伤,临床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等,上述损伤及其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上述损伤后的休息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护理期为30日。后,原告支付鉴定费1,900元。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表示无异议;但对误工费有异议不予认可;关于鉴定费,因原告的伤势经鉴定并未构成伤残,故只认可950元;关于律师代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1、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7,372.8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
2、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误工费17,545.50元、鉴定费950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
3、原告刘某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一般人身伤害案件是比较普遍的案件,对于受害者来说应该及时的就医和保存好所有的就医凭证和单据。另外,在伤情稳定之后应该及时的去做伤残等级鉴定。只有在伤残等级鉴定出来之后才可以有依据索要相关的赔偿。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因遭受外力作用所致的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系由被告王某的故意侵害行为所致,应由被告王某作为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等。本案中,被告王某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表示无异议,法院会支持原告的主张;关于误工费,法院会参照鉴定确定的期限,再根据原告因伤治疗休息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等因素,酌定误工费为17,545.50元;关于鉴定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费发票等,确定为950元;关于律师代理费,参照相关律师收费规定等,法院酌定支持了原告2,000元。关于精神抚慰金,因原告所受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并未构成伤残等级,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