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索赔案件
交通肇事索赔案件作者:孙桂梅
交通肇事索赔案件
交通肇事索赔案件
承办律师: 孙桂梅律师
委托人:周某某,谭某某
诉讼地位:原告
审理法院: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奎民一初字第36 8号
案件委托:2012年4月23日,原告来所咨询交通肇事案件案件,孙桂梅律师接待并解答,于当天办理了委托手续。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3日,张某某驾驶私有轿车在潍坊市福寿街虞河路口东100米将谭某某超撞倒发生交通事故致谭某某受伤并于4月27日因医治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奎文区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情分析:该案被告属于交通肇事,已经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提交法院审判时候,原告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附带民事诉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本律师建议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4月13日,本律师准备好起诉材料到奎文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该案于2008年5月28日开庭审理,后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0000元,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51万元。总共获赔6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