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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犯单位行贿罪,宣告缓刑。
发布日期:2013-09-01    作者:郑兰运律师
XX犯单位行贿罪,宣告缓刑。
 
案情介绍:
XX系广州花都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51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20075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2007613日被取保候审。
XX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公司从南海XX厂获得非法利益,利用中秋节和春节等节日期间,多次送钱给南海XX厂厂长王XX,共计58万元。
 
案件结果:
审判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李X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5年。
 
辩护观点:
一、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李XX的行为属单位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其行为也没有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李XX没有犯罪前科,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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