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犯单位行贿罪,宣告缓刑。
李XX犯单位行贿罪,宣告缓刑。
案情介绍:
李XX系广州花都XX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5月16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5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2007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李XX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公司从南海XX厂获得非法利益,利用中秋节和春节等节日期间,多次送钱给南海XX厂厂长王XX,共计58万元。
案件结果:
审判机关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李XX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5年。
辩护观点:
一、李X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李XX的行为属单位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其行为也没有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李XX没有犯罪前科,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