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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学贪污案—贪污罪的具体认定
发布日期:2013-08-31    作者:110网律师
陈永学贪污案—贪污罪的具体认定_、基本情况 案由:贪污  被告人:陈永学,男,1965年4月1曰出生, 河北省永清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中国建设银行 廊坊市新华路支行会计科出纳员。2003年3月31 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曰被 逮捕。  二、控辩主张  (一)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 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陈永学在 任中国建设银行廊坊市新华路支行(以下简称新华 路建行)会计科出纳员期间,利用其负责收取石油 公司廊坊分公司(以下简称廊坊石油公司)各加油 站和联通公司廊坊分公司(以下简称廊坊联通公 司)各营业厅存款的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 不上交等手段,侵吞廊坊石油公司各加油站交给新 华路建行的存款45笔计2516448元和廊坊联通公司交给新华路建行的存款16笔计624764.84元,共61笔计 3141212.84元。赃款被其用于购买彩票、赌博、嫖娼等挥霍。  检察机关还指控,2003年3月6日上午,廊坊石油公司与新华 路建行核对账目时,被告人陈永学意识到其行为可能败露,利用整 理、清点收取的存款和将存款装箱的机会,趁另一名收款员不注 意,窃取银行存款129830.05元,于当日下午携款潜逃。   (二)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永学辩称,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一样 的,所利用职务之便也完全相同,所以仅从收款是否入账不能确定 其行为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自己买彩票也是投资行为,买彩 票从始至终就是想归还公款,所以自己的罪行不是贪污罪而是挪用 公款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利用公款购买彩票、赌博的行为 不构成贪污罪,而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 "贪污"的数额证据不足,应对相关账目作出审计;被告人将绝大 部分款用于购买社会福利和公益彩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从互 联网上査阅了相关案例,绝大部分以挪用公款罪起诉或判决。辩护 人还向法庭提交了从互联网上下载的4份案件资料。  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一)认定犯罪事实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  被告人陈永学自2002年3月份起,多次利用其作为新华路建 行上门服务收款员到客户廊坊石油公司各加油站点和廊坊联通公司 各营业厅收取存款的便利条件,在回到银行整理清点所收存款时, 趁另一名收款员不备,藏匿客户随存款交来的现金交款单,并窃取 与所藏匿现金交款单金额相对应的款项。为了不使客户发现其窃取 款项的行为,陈永学在向本行收款柜台交付整理清点好的存款时, 把其藏匿的现金交款单中的第一联同其他现金交款单混在一起,多 盖或偷盖现金收讫印章,再将已盖章的现金交款单第一联返还给廊 坊石油公司各加油站点和廊坊联通公司各营业厅。从2002年3月 至2003年3月初,陈永学用这种手段,先后共窃取廊坊石油公司 各加油站点和廊坊联通公司各营业厅交给新华路建行的存款61笔 计3141212.84元。2003年3月6曰上午,廊坊石油公司准备与新华 路建行核对账目时,正在整理清点所收存款的陈永学,又趁另_名 收款员不注意,窃取存款129830.05元,于当日下午携款潜逃。 2003年3月31曰侦查人员对陈永学采取刑事拘留的当曰,扣押陈 永学随身携带的现金17956元和1张余额35000元的存折,其余赃 款被陈永学用于购买彩票、赌博、嫖娼等挥霍。   (二)认定犯罪证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人证言   廊坊石油公司职员王芙蓉、赵虹、韩广月、肖庆柱、张冀 秋、孙其生、王金明、刘振龙、李光、曹广波、汪平、刘振林、肖 学政、李博昭、房会英、武万清的证言,证实廊坊石油公司各加油 站把款交给了被告人陈永学。   廊坊联通公司职员王桂新、朱会倩、张静、王宁宁、张丽 丽、王辉的证言,证实廊坊联通公司各营业厅把存款交给了被告人 陈永学。   证人刘宝华、崔双泉、温家琦、陈亮达、侯艳梅、汤利、 吕前、黄皓、杨亚军证言,证人刘某芬、赵某梅、朱某珊的证言等 证实了本案部分事实。   书证   《上门服务协议》2份、廊坊石油公司存款日记账109页、廊 坊联通公司存款日记账88页和新华路建行存款明细账、明页情况 查询结果表82页、石油公司未达账款项情况表3页、联通公司未 达账情况表1页、新华路建行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的犯罪 事实。扣押物品清单1份。   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陈永学对其行为进行供述,所侵吞款项用来买彩票花了 270万到280多万元,赌博花了 15万到16万元,用于嫖娼一部分,还有用于打车、平时消费。  四、判案理由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学身为国有银行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公款达327万余元之 巨,并将绝大部分用于挥霍,无法追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永学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陈永学及其辩护人称,陈永学之行 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不构成贪污罪,经查,陈永学利用其经手、保 管公款的便利条件秘密窃取公款,不上交收款柜台,致使银行账目 上未能显示,在现金交款单第一联上偷盖或混夹多盖现金收讫印章 以蒙蔽客户,并大肆挥霍其非法占有的公款,侵犯了公共财物的处 分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不 予采纳。至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从互联网上下载的4份案例资 料,经查,此系几则用公款买彩票而被有关部门以挪用公款或挪用 资金为由进行处理的新闻报道,所载挪用的方式方法均与本案中陈 永学的作案手段有实质不同,而购买彩票只是赃款的去向,相同或 相似的赃款去向不能与作案行为的性质相混淆。辩护人提出需对相 关账目作出审计,经查,作为书证使用的单据、账页所载事项均清 楚明了,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辩护人的此项建议不予采 纳。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将款大部分用于购买彩票的社会危害性相 对较小,但是被告人购买彩票是为满足其一己之欲,侵蚀国有银行 资产,致使公款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并且还将所贪污款项用于赌 博、嫖娼等活动,给国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被告人陈永学应当 依法严惩。  五、定案结论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3条第2款、第382条第1款、第383条第1款第1项、第57条第 1款、第5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永学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核准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曰起计算)   六、法理解说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刑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贪污与挪用公款两罪在其 构成特征,即客体、主体、客观方面基本一致。两者在司法实践中 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贪污罪在主观方面 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既可以是行为人企图将公共财物永久地占为己有,也可能是想拿到 后进行挥霍,还可以是行为人希望将公共财物非法获取后转送他 人。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虽也是直接故意,但其目的是 挪用公款,即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公款 而故意非法动用,但是只是暂时挪用,准备以后归还。两罪在客观 方面表现也不同,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罪的 客观表现则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陈永学身为国家银行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利秘密窃取公款达327万元,并将绝大部分赃款挥霍致使未能追 回。被告人陈永学辩称买彩票也是投资行为,买彩票从始至终就是 想归还公款,所以其行为不是贪污罪而是挪用公款罪。对于购买彩 票是否可称其为一种投资行为尚有争议,但被告人陈永学的整个犯 罪过程中没有任何行为显示其有归还公款之意,在窃取公款后便大 肆挥霍。并且被告人陈永学还与2003年3月6日上午趁另一名收 款员不注意,窃取存款129830.05元,于当日下午携款潜逃。种种 迹象表明被告人陈永学企图将窃取的公款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这 —事实准确地界定了被告人陈永学的犯罪性质,即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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