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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获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以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李芬团队律师
一.可以主张精神赔偿的情况
根据最高院《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精神赔偿的标准如何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上成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基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现而主张的赔偿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在司法实践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来讲,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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