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定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强奸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十四周岁以下的幼女的,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强奸妇女的手段残酷;强奸对象虽然只有一个,但强奸多次,折磨时间长;以特殊年龄或身体状况的妇女,如孕妇、病妇、老妇、月经在身的妇女为强奸对象的,等等。
“强奸妇女多人”,是指强奸3人以上,既包括作为单独实行犯参与强奸的,也包括作为实行犯、教唆犯或帮助犯参与共同强奸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是指在车站、码头、公园、电影院、运动场、公路、公共交通工具等地当着不特定多数人的面公然强奸妇女。在公共场所挟持或诱骗妇女至他处再予强奸的,不应视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在女浴室、女厕所乘无人之机强奸妇女的,虽然公用的浴室、厕所具有公共场所的性质,但被告人是利用其便利的环境条件,所采用的方式实质上是隐蔽的,不具有公然性,所以也不应视为情节严重的强奸罪。
“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在同一段较短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的,应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时间内先后轮流强奸同一妇女。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的,应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强奸罪一起实行数罪并罚。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案件一般分侦查阶段(公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审判阶段(法院)三个阶段,三个阶段均可聘请律师,可以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己聘请,也可有家属代为聘请,三个阶段可分别聘请,也可一并聘请。
一.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1.接受委托与侦查机关联系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所涉罪名和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代理申诉和控告。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与公诉机关交换意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为出庭辩护做好准 备
三.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一审、二审辩护人
1.审查管辖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3.会见被告人
4.调查和收集证据
5.出庭辩护,与审判长、审判员交换意见,如果被告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经被告人授权, 可代其上诉或申诉。
四.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1.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2.调查和收集证据
3.出庭参加诉讼
五.担任自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六.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2.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七.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受已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2.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消案件的决定后,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