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
民事诉讼开庭审理程序主要问题
一、法庭调查顺序
(一) 法律的有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
(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6)原告出示证据,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7)原、被告对第三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原告或者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8)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1条规定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二)实践中普通的一审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顺序
1、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2、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
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3、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4、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5、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
当事人的意见。
6、 当事人举证 质证( 包括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7 证人出庭作证
8 、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质证
7、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8、专家辅助人出庭
(三)注意的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法庭调查顺序的规定略有不同,不一致的。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为准。
2、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质证后,法庭才安排证人出庭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四)质证的技巧
1、 听的技巧
1)聚精会神
边听、边记,做到不遗漏、不误解。
2)不被对方情绪性词语所干扰
3)注意对方的语气、语调、语速等。要善于听音辩调,注意对方的言外之意。
2、看的技巧
对法庭上出示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要仔细辨别。辨认,是对该类证据最主要的调查手段。
4、对质的技巧
1)证据失实的,以所获之实对质。
2)证据片面的,以全面对质。
3)证据谬误的,以真理对质。
4)证据矛盾的,以借言对质。
二 法庭辩论问题
●双方当事人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法庭辩论由各方当事人依次发言。一轮辩论结束后 , 当事人要求继续辩论的,可以进行下一轮辩论。下一轮辩论不得重复第一轮辩论的内容。
1、争议焦点是什么?
有争议的事实。
有争议的理由。
2、 在辩论中,如果出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即会予以制止。
3、法庭辩论即将完结时,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会明确表示: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如果,当事人均表示没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布:法庭辩论到此结束。
4 最后陈述: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 最后陈述: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调解: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顺序与辩论顺序相同)是否同意调解?
如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后,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 调解的会有二种可能性:
● A、调解达成协议;(调解书当事人签收后,立即生效。)
● B、调解未达成协议。
● 调解不成的,宣布休庭,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外。)
● 如各方当事人中有一方表示不同意调解,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布:现在休庭,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外。)
7 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注意仔细阅读,有错误和遗漏处要求书记员纠正或补记。)
(三)其他的问题:
1、关于变更诉讼请求问题:
●由谁提出?何时提出?
a、 法官不会主动提出。
b、 当事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应自己主动提出。
c、 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关于恢复法庭调查的问题
由谁提出?何时提出?
A、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主动提出;
B、当事人申请,请求恢复法庭调查。
a、 要说明理由。
b、 是否同意恢复法庭调查,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3、辩论的目的是什么?
● 是让法庭接受你的观点,采纳你的意见
● 怎样才能让法庭接受你的观点,采纳你的意见?
● 要紧紧围绕事实和证据,紧紧扣住法律的规定和相关依据,有针对性的说理与论证。
4、不纠缠枝节问题,要有利于庭审效率。
● 要特别注意语言的表达方式。
● 法庭辩论不同于一般的“辩论赛” 、“抢答” 。
● 发言要让法官听得明白,发言要给法官(及其他听众)留下反应的余地。
●●要让书记员准确无误地记录你的意见。
● 第一轮发言应对全案进行综合性发言,称为发表代理词。
● 第二轮(及以后几轮发言)应根据新问题,提出新的观点,作为前一轮(或前几轮)发言的补充。
● 在庭审前,对几轮发言设计方案。预测、分析对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可能要反驳的问题,制订对策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反驳。
● 法庭辩论中,如何运用证据?
● 法庭辩论中,如何运用法律?
● 如何才能避免每一轮的发言内容不会重复?
● 怎样才能做到每一轮的发言内容重点突出?
● 应注意的问题:
● 正确处理与法官的关系
● 当事人与代理人要尊重法官,服从法官裁决,不能与法官发生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