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作者:孙桂梅 日期:2011年08月19日
离 婚 后 财 产 纠 纷
受委托人:孙桂梅律师 丁秋艳律师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代理二审, 重审)
诉讼地位:一审(被告 ) 二审(上诉人 ) 重审(被告)
民事判决书:中级人民法院(2010)潍民终字第533好民事裁定书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0)奎民重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委托人刘某某与妻子张某结婚多年,儿子已十六岁,委托人与妻子张某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7月3日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对家庭财产做了如下处分:(1)家庭财产中存款10万元归女方张某所有(女方已分得贰万元),其余八万元在协议生效后再分给女方。
(2)位于潍坊市奎文的旧的楼房一套归女方所有 (3)其余家庭现金三十万元整归男方所有,家庭轿车一辆归男方所有
纠纷产生的原因:委托人因对法律的欠缺,起草协议过于粗疏,陈委托人:刘某某 系潍坊市某公司职工
述约定均不明确,对协议的履行过程因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失误。原因是这样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三条:其余家庭现金三十万元归男方所有,事实上在协议离婚时并没有现金三十万元,而事实上是原被告婚姻期间,自2005年开始委托人单位集资建房,原被告陆续交的房款。委托人夫妻心中自明。对第一条约定的履行,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委托人立即将家中的建行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的在委托人及妻子的名下的银行卡及国库券等交由前妻子,估算一下尚欠前妻一万元,委托人由于顾及多年的夫妻感情及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没有让前妻打收到条,反而给前妻打了欠一万元的欠条。
前妻张某后来就离婚协议及履行咨询律师,律师建议张某起诉我委托人刘某支付协议中的八万元,因已经交款三十万元的新房也拿到钥匙及办理了房产手续,律师建议张某以我委托人离婚时隐匿财产要求重新分割新房。故张某将刘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办理委托:委托人败诉后找到了本律师,要求上诉。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到本案后,针对案件做了具体分析,并整理办案思路::1.要证明委托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以为,必须找到给予被告银行存款的证据。2.新房自2005年陆续交房,到单方取得相关的证据,交款时间持续几年,委托人夫妇住址委托人单位公寓,不可能对此不知情。3 想办法取得证人证言
根据以上思路,本律师到原被告的各存款银行进行了大量取证,调取了存款的取款时间,并申请法院对取款人的签名留存底进行取证,因张某多次对其儿子说离婚协议约定的现金我委托人已经支付,并称新房也是自2005年开始陆续交房款,让其儿子给录音。经过开庭审理,在我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予以重新审理。在重新过程中,又经过大量的取证,及与办案法官多次交流沟通,最终法院支持我委托人,我方胜诉。
点评建议: 该案历经两年才得以胜诉,对于案子最重要的是认真准备证据。同时本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事件中,发现很多协议离婚的在离婚后引起很多争议,增加了更多的麻烦,不得不重新诉诸法院,所以建议最好起诉法院离婚,以免后患,即使协议离婚也应该咨询或者找律师帮助把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