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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分割案例
发布日期:2013-08-25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房屋分割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北京专业离婚律师解疑释惑!妻子提出离婚,为了防止自家多个门面房被分割,马某悄悄瞒着妻子与老妈去法院诉讼,并达成调解协议,将自己名下的3处门面房给了老妈。近日,区法院首次运用新民诉法审理了该案,马某与母亲达成的调解协议被法院撤销,确认无效。
  马某与王某是夫妻,201236日双方签订了《婚姻财产约定》,约定小区的三间商铺归妻子王某所有。20124月,因家庭琐事,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就在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马某背着妻子,与其母亲陈某来到区法院,通过调解书确认涉案商铺由马某转让给其母亲陈某。王某得知此事后,于2013529日诉至区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而马某将其夫妻共同财产,转让给其母亲,并未经妻子王某同意,该擅自转让行为损害了妻子王某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法院民事调解书应予撤销。
  承办案件法官介绍说,这是自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出台以来,天山区法院第一次运用新民诉法受理该类案件。在新民诉法出台前,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因不是案件当事人,不能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决、调解书等已经生效法律文书,从而导致实践中第三人权益无法保障的情形。新民诉法在第五十六条的基础上增加第三款,增加了被侵害民事权益第三人的救济权利和程序,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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