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 刑事责任。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根据从轻原则,确定适 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 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 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 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2、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释 字[1997]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