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小三名义买房遭情变 起诉确权获支持
2013年8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小三名义买房后遭小三背叛而诉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案件,法院依法确认所有权为实际出资者所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黄俊与农倩于2008年相识并建立情人关系。2012年初,黄俊有意购买那坡县幸福新城二期凤翔苑的房屋,但担心与配偶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经与农倩商量,决定以农倩名义办理按揭购房手续。当年2月9日,黄俊交付购房定金10000元。3月2日,黄俊以农倩名义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购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付购房首付款71759元(含10000元定金),合同约定房款236759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2012年6月30日,黄俊以农倩名义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坡县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165000元,用于购买那坡县幸福新城二期凤翔苑的房屋。该笔贷款是黄俊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还本付息。该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后因农倩与其他男子关系暧昧等原因,黄俊与农倩多次发生争吵并决定不再来往,黄俊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黄俊以农倩名义购买的那坡县幸福新城二期凤翔苑的房屋,从支付定金、首付款至房贷偿还均由黄俊支付,黄俊为实际出资者,该房屋应为黄俊所有,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确认该房屋归黄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