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杨某诉兰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杨某2009年12月6日与某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及补充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某大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某段的房屋5间出租给杨某,租赁期间为2009年12月6日至2018年6月6日。杨某于2010年4月15日将其中的一间房屋转租给了兰某租赁期间为2010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5日。后因法院将某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拍卖,某公司取得了该五间房屋的所有权。杨某与某公司协商,于2012年2月23日,杨某与某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1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7日。后兰某以房屋并非杨某所有,且在签订协议时该房已被抵押和已被法院保全冻结,而拒绝支付房屋租金,在在某公司出具由杨某收取租金函,某公司职员和杨某一同去收租金的情况下,仍然不肯支付租金。在该案中首先得肯定房屋租赁并不一定要是房屋的所有人,承租人在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也是允许转租的。虽然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能出租,但是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而不是规章。并且兰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租赁门面被拍卖的事实,其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只有一年,在诉讼时,该期限已超过。同时某公司出具的有杨某收取租金的函实质是肯定了杨某的转租权,兰某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杨某的租金。
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即明示道理。(爱?科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