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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让店家正在路边燃放的烟花爆竹烟雾,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越过马路中心线,结果迎面撞上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受损、葛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葛某一纸诉状将马某及燃放者刘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自身承担40%的民事责任;被告马某及燃放者刘某各承担30%的责任,即马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3630.36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赔偿23095.92元,被告刘某赔偿23095.92元。 2012年2月19日11时30分许,刘某为庆祝新店开张,便在自家店面前的路边燃放起了烟花爆竹。此时,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该店门前地段,为了避让正在燃放的烟花爆竹,他越过马路中心线与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迎面相撞,葛某跌倒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被评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当地交巡警部门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调阅事故地段视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确认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但不能确认刘某在自家店面前场地燃放烟花爆竹对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该地段的影响,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为此,葛某一纸诉状将马某及燃放烟花爆竹者刘某一起告上了通州区法院。 法院另查明,被告马某所驾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制动系统不符合非机动车运行安全标准要求。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避让烟花爆竹的过程中,未能注意到行进路线已偏离自身车道,加之电动自行车制动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自身存有过错;被告马某途径事发地段时,未能仔细观察路面通行状况,遇有情况未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通行,对事故的发生亦存有过错;被告刘某燃放烟花爆竹的位置邻近事发地段公路,虽未占用公路燃放,但是烟花爆竹属危险品,在燃放过程中产生的声音、烟雾、碎屑及气浪并不局限于狭小空间,事故现场照片中显示的事发公路上散落的烟花爆竹碎屑,证明当日烟花爆竹波及范围较大,已影响到公路的正常通行,被告刘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上,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表示服判息诉,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顾建兵 李金萍) ■连线法官■ 燃放烟花爆竹需考虑公共安全 顾建兵 管丽君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舍得花钱燃放烟花爆竹,许多有钱人或商家为了图吉利、“迎财神”,不惜花上几万甚至十几万元,烟花爆竹也越做越大、越来越响,花样层出不穷,每逢重大传统节日更是电闪雷鸣,硝烟弥漫,刺鼻炝人气味令人窒息,各色纸屑、灰尘铺天盖地。由此引发伤人事故更是屡见不鲜,轻则伤人皮肤,重则炸伤眼睛、手足,甚至危及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燃放烟花爆竹以增添节日喜庆气氛本是无可厚非,也符合我国的传统风俗,但问题是,做什么事都要有个尺度,如果放起来肆无忌惮、毫无顾忌,只图自己痛快,完全不顾别人的感受,不但制造噪音,污染环境,还极有可能引发各种安全事故。” 该案承办法官袁东华提醒,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要时刻紧绷安全弦,要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不得在车站、码头、飞机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附近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家长还要加强对少年儿童燃放烟花爆竹的看护和引导,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