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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落在取款机 旁观人取款受刑罚
发布日期:2013-08-24    作者:王怀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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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落在取款机 旁观人取款受刑罚

看到他人将银行卡丢在取款机里后,遂将他人银行卡上的12000元取走,自认为是拾到的钱,没想到自己却受到了刑罚。今天,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吴小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2013年1月13日,王小林拿着写着妻子名字的银行卡到修武县一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取走1000元现金后急忙出门,将银行卡留在取款机上。此时正在一旁另一个取款机上取款的吴小兵见状后忙将自己的银行卡退出,到一旁丢有银行卡的取款机上分四次将他人卡上的12000元现金取走。

此时正在上班的王小林的妻子的手机上收到了几条取款信息,遂打电话问自己丈夫取这么多钱干什么用,丈夫王小林随即发现银行卡丢在取款机上,卡上的钱一定是被他人盗走,忙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很快将吴小兵抓获。可吴小兵只认为自己是拾到的钱没有什么事,并很快将钱退还给王小林。之后,吴小兵还是被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小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小兵犯信用卡诈骗罪。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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