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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误工费标准
发布日期:2013-08-23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误工费标准的通知

一,误工费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应获得却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而丧失的利益。误工费的赔偿以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为前提,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主要根据受害人所从事的行业、收入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参照其实际从事行业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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