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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临阵脱逃罪及处罚.doc
发布日期:2013-08-22    作者:连会有律师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对参战人员的管理权、控制权,军职人员的战时职责及战斗秩序。客观地说,军职人员在国家处于战争状态或者部队已进入战争状态时,应严格履行其军职责任,即为国家英勇战争、流血牺牲,临阵脱逃是军职人员的耻辱、是军队的耻辱,对临阵脱逃人员,应交军事法庭严加处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在部队受领战斗任务后逃离部队;
2、在部队进行战前动员后逃离部队;
3、在战斗结束的休整期间逃离部队;
4、在战斗进行中逃离战场、脱离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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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逃离部队的情形。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担负作战任务或者直接参加战斗或者即将奔赴前线参加作战的军职人员(含承担后勤、救护、给养、供给的人员等非直接参战的人员)。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临阵脱逃而仍然行为的故意行为。
临阵脱逃罪,刑法规定: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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