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特殊拆迁补偿案例
发布日期:2013-08-22    作者:孙新律师
如今,都市人返璞归真,更期待回归田园生活,有的市民到农村买“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重新过上自己种园的农家生活。看到有朋友到农村寻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锦州市民张先生也不免动心,可是一旦有一天遇到拆迁,这种私下购买的“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可否获得补偿呢?张先生近日致电商报民生热线4123456提出了心中的疑问。
记者与锦州市国土资源局凌河分局进行联系,有关工作人员对此做出了如下解释:所谓“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只属于该村的集体所有者。据其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相应的手续。由此可见,“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该工作人员表示,“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一旦涉及到拆迁赔偿等,原来的房主会以私下买卖不合法为由,要求全额得到拆迁赔偿,而买家很难得到补偿,风险很大。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