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赵良志,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9日。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唐口镇张桥村济徐公路张桥段12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赵轩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赵轩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作为赵轩的父亲,申请对赵轩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我赵良志(或者为赵轩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赵轩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本案而言,赵轩是否犯有贩卖毒品的有关证据应该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2、本案中刘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3、在公安机关抓捕的过程中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的行为。
4本案中涉案数额较少,
综上请准予取保候审。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