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医生救人途中被暴打 上诉维权获赔偿
医师李某被医院指派出诊为患者治病,不想和患者家属产生纠纷并动手,李某受伤住院治疗,后将患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患者家属赔偿李某近三千元。
原告李某诉称,其系北京市某医院职工,职务为医师。2013年4月25日,被告刘某家属需要救治,李某随救护车组前往患者家中为其急救。在救治过程中,刘某突然情绪失控,对李某进行谩骂、侮辱,同时向李某大打出手。李某将患者送至医院救治后前往派出所报案,并到通州区某医院检查治疗。李某将刘某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7810.7元。
被告刘某辩称,并不知道李某的伤是何原因造成,故不同意赔偿损失,并主张当时是李某动手打人。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3年4月25日,李某随救护车前往刘某家中为患者进行救治过程中,与患者家属刘某产生纠纷并动手,后李某受伤。李某经诊断为头外伤神经反应,头面软组织损伤、腰部软组织伤等。李某因伤于2013年1月29日至2013年2月4日在医院住院治疗6天,医院建议休5周,需1人护理,需加强营养。
法院调取了派出所就本次冲突双方及在场人的询问笔录,笔录中显示冲突中双方均有动手,法院认为双方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李某在此次冲突中受伤导致的损失。故判决刘某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980.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