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婚后发现自己不能正常怀孕,又担心被丈夫抛弃,妻子于是瞒着家里人做了人工授精。生育女儿后,丈夫得知小孩非亲生,于是起诉离婚。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这对夫妻离婚。
人工授精生女丈夫要离婚
据了解,彭某与宋某于2010年4月通过网络相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不久,宋某被诊断为输卵管堵塞,不能正常怀孕,双方为此曾产生过矛盾。2011年11月,宋某生下了一名女孩。
可怎么看女孩都不像彭某亲生的,彭某的父亲渐生怀疑,于是委托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彭某与女儿之间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夫妻二人还为此分居。
2013年1月,彭某以宋某性格暴躁、女儿非亲生,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宋某则回应不愿离婚。她称,自己被诊断无法正常生育小孩后,彭某父母希望二人离婚,为此她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宋某称,她曾向彭某提起人工授精的事,彭某曾表示要与父母商量。宋某认为,她怀孕后,彭某对此应是默认和知情的。她认为,彭某之所以要提出离婚,是受父母压力所致。
法院认为剥夺了丈夫的权利
韶关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亲子鉴定结论和宋某的陈述确认彭某与小孩之间亲子关系不存在。宋某隐瞒了小孩并非彭某亲生女儿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彭某生育自己亲生子女的权利。综合二人现存婚姻状况,夫妻之间矛盾分歧较大,夫妻感情确已难以维系,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彭某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武江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丈夫索要抚养费被驳回
庭审中,彭某明确表示不会抚养女儿,并拒绝承担抚养费。彭某还要求宋某返还女儿的医疗费、抚养费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由于该女并非彭某亲生,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认定宋某自行承担女儿抚养费。而彭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女儿支付的医疗费、抚养费,属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彭某也无证据证实该费用全由他一人支付,法院对这一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彭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宋某存在第三者及其名誉受到了损害,宋某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小孩非彭某亲生,而对彭某予以隐瞒,虽然存在不妥之处,但综合考虑宋某的出发点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和宋某目前的生活处境及小孩以后的生活状态,从保护妇女儿童的角度出发,对于彭某主张宋某存在第三者并生育子女而要求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还对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