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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缺陷
发布日期:2013-08-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缺陷。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主要考点分布集中。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F35~F39)

  (一)产品质量责任(瑕疵责任):违约责任

  1.指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形式。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3.责任主体:销售者。消费者(只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上述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4.诉讼时效:一年。

  (二)产品缺陷责任:侵权责任

  1.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权利主体: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3.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内部追偿(《侵权法》F43)

  (1)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F41、《侵权责任法》F41)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生产者的免责事由: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例外(《侵权法》F46)

  (3)销售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产品质量法》F42、《侵权责任法》F42)

  ①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时,承担侵权责任。

  4.其他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F57):

  ①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第三人过错致害(《侵权法》F44):仍然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侵权,不能对第三人。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时效为二年;除斥期间为十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8—24)

  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销售者的责任。美容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外承担全部责任,然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ABC错误,D正确。

  (三)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1.展销期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2.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3.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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