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何时起算?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