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异议并不能当然对抗还款请求权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甲机械厂分别于2009年2月25日,2009年3月9日,2009年4月28日,2009年4月6日与被告徐州乙水泥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预付货款30%,货到付款30%,余款待调试完成无任何问题后于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清货款,后余款13万元一直迟迟未予支付。2011年7月25日原告派人到本案被告处催要货款,但被告仅仅是在货款催收通知上签字盖章并注明:年前财务较忙,年后再说,却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
庭审过程:2012年11月份本代理人接受原告委托,依法向贾汪区人民法院塔山法庭提起诉讼。几经调解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2年12月27日正式开庭,庭审阶段被告始终咬定原告方提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扣下的费用是质量保证金,现在质量有问题所以才扣留货款,并且表示法院或原告方随时可以派人去水泥厂查看货物毁损状况。
本代理人代理意见:一、合同约定:余款待调试完成无任何问题后于签订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清货款,机器早已调试完成,被告却迟迟不支付货款,被告行为违约;二、双方并无质量违约金约定,被告擅自扣留原告货款,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三、被告方在催款通知上签字认可该笔欠款,直至诉讼前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向原告方主张过质量异议,其庭审中主张原告货物质量有问题,并要求法院或者原告去调查质量问题,其行为已过举证期限,本代理人不同意其调查取证申请;另外,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双方约定质量异议期的,按照约定办理,未约定质量异议期的依照货物质量保证期来确定质量异议期,在上述两种方式均无法确认质量异议期的情况下,依照合理期间确定,但最长异议期间为两年,而被告在两年多都未曾提出过质量异议,因此,原告所提供的货物应视为符合约定。综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审判结果:其实在该案件的审理中,本代理律师就已经坚信本方必然胜诉。法官多次在庭后给原、被告方做工作,希望能通过庭后调解化解矛盾,而在与法官的沟通中已经很明确感知我方已经胜诉了。最终,达成如下调解:原告方让步一万元,被告当天就将12万元打入原告账户。而审理该案件的法官曹法官,原是中院派到基层法院锻炼的法官,也因该案件的审理获得年度一等奖。
最后感言:买卖合同中,常出现的问题就是货物质量怎么办?首先,如果该货物质量确实出现问题,那买方需要立即致函给卖方说明质量问题,并要求对方寻求妥善解决办法,此时卖方应重视买方要求,派人更换或者维修,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其次,站在买方角度,买方可以约定质量保证金,以约束卖方把好货物质量这一关。再次、站在卖方角度,如果货物质量没有问题,而买方恶意拖欠货款,卖方需在诉讼期间积极准备证明货物质量符合约定的相关证明,立即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孟凡永律师18068724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