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一:租赁物的权属
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先对出租人是否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出租进行审查。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是将自己从他人处承租的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而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知道此情况后,不认可该转租权,从而导致该租赁合同无效,这将给承租方带来一系列的损失。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审查出租方是否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房产证、机器所有权证明等。如属于转租的,则应当审查转租方是否有权转租,如:要求转租方提供转租方与出租方的租赁合同、出租方的同意转租的证明等。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转租方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的租赁期,不得超过其与出租方约定的租赁期,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常见问题二:对所交付的租赁物标准应进行特定化
在租赁合同中,应当对租赁物所应达到的标准进行具体约定,如厂房租赁,出租方交付该厂房时,该厂方是否应具备可使用的条件,如:消防设施、水电设施等是否具备,如需要增添相关设施,费用由哪方承担。另外,对于租赁物的使用、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常见问题三:对利用押金进行合同欺诈的防范。
在租赁合同订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而主要工作都应在合同订立前进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担保并希望金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承租人则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对出租人来说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数额押金外,还应对承租人的身份情况、资信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以免损失。对承租人来讲,则应对租赁物的价值有清楚了解,根据不同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多少。
常见问题四:对于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物上的附属物如何处理?
这一问题常常发生在厂房租赁或店铺租赁等租赁中,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一般会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也可能会增添一些附属物,如拉电线、水管,安装门窗、空调等,那么,在租赁合同解除时,对于租赁物上这些可拆除或不可拆除部分应如何处理,是按使用时间折价给出租方,还是由承租方拆除,或是由承租方将租赁物恢复原状,这些内容双方均应在租赁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常见问题五:租金如何交付的问题
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金的交付,一般只约定交付时间,却未约定交付方式,这将会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如合同约定:租金应于每月的5号前交付。但是该租金是由出租方到承租方处收取,还是承租方到出租方处交付或到银行汇款呢?假如出租方每月的5号前到承租方处收取,万一有一个月出租方超过5号都不来收取,承租方也没有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催告收租,那么,如果此时出租方以“承租方迟延交租”为理由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则承租方将“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无法要求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