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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保险期内转让未通报仍获赔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主:保险公司不知情仍赔6万

  肇事车在保险期内转让,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对此作了回答——保险公司仍应赔偿受害者亲人6万余元。

  今年9月1日,王某驾驶货车,途经晋江市陈埭镇陈泉路涵口村路口时发生车祸,压死驾驶摩托车的温某。经交警责任认定,王某和温某负本事故同等责任。

  温某死后,他的4个亲属作为原告,将肇事司机王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支公司(以下简称鲤城支公司)告到晋江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86146元。

  经调查,肇事货车由原车主杨某向鲤城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20万元,保险期间为今年1月17日至明年1月16日。肇事车易主时未向鲤城支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对保险车辆的转让虽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也未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变更手续,但此并不导致保险车辆转让行为以及保险合同无效。鲤城支公司以本案肇事车辆转让未办理批改手续为由而拒赔,有背公平与等价有偿原则,因此鲤城支公司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所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鲤城支公司应赔偿原告6万余元,王某应赔偿原告1.5万余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5万元。
 
  
     东南早报/黄墩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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