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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证明没过错 公交公司担全责
发布日期:2013-08-13    作者:孙新律师
一位大娘在乘坐公交车期间,司机一脚急刹车,致其摔倒在地,造成左腿8级伤残。大娘为此向公交公司索赔,对方却称刹车是正常现象,车内安全设施齐全,大娘摔倒是自身问题。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河东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公交公司承担全责,给付受伤大娘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8万元。
    市民刘大娘于2012年2月29日下午乘坐一辆665路公交车回家。据刘大娘称,公交车快到终点站时,车内广播响起,让乘客准备下车,于是刘大娘站起来走到车中门旁,紧握座椅扶手等待。就在公交车进站时,司机在没有任何提醒和预兆的情况下,突然一脚急刹车,惯性中刘大娘被甩了出去,身体左侧重重摔在车底板上,前额头磕在车座椅上,当时感觉头晕眼花,动弹不得。刘大娘摔倒后公交车又向前驶了10余米才停稳。刘大娘家人和警察于事发后赶到现场,经协商,司机驾驶该公交车将刘大娘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大娘左股骨胫骨折,随即施行左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为维护合法权益,刘大娘于事后诉至法院,请求665路公交车所属的某公交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24万元。

    对此,被告某公交公司提出,原告摔倒是自己未抓牢扶手造成的。公交车在正常行驶过程中,会遇上很多情况,刹车避让是很正常的,车内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对于本起事故,如果是急刹车,车上乘客都该摔倒了。车上的语音器也提示乘客站稳、扶好,乘客应有自主意识,注意自身的安全,所以,原告也应对此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诉讼中,原告刘大娘的伤情经鉴定为左下肢损伤8级伤残。结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运营的公交车,被告作为公交运输单位应当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保障原告的安全。现原告在被告运营的公交车上受伤,虽然被告辩称其在运营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而原告自身应当承担责任,但被告未能提供证实其不存在过错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原告在本次事件中所受损害系因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对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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