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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号称“寻找代言人”行诈骗一条龙获罪
发布日期:2013-08-13    作者:110网律师
 号称招募“形象代言人”对客户进行诈骗,又利用受害人想要讨回损失的心理,谎称公司回访、消协、司法人员对受害人骗取钱财;在未经国家许可的前提下,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秩序。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诈骗金额达200余万元,非法经营所得20万余元的案件进行了判决,对涉案的2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其中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
  2008年12月,郑某在上海市嘉定区注册成立上海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2010年6月,郑某又以其舅舅的名义在嘉定注册成立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在同一大楼内办公,都由郑某担任总经理,其父担任董事长。在销售过程中,郑某以两家公司名义,利用业务员打电话方式从事诈骗及非法经营活动。
  公司成立不久后,郑某、郑某的父亲、郑某的妻子林某分别对招聘的7名人员进行“话术”培训,并为工作人员提供客户电话号码。公司通过冒充某集团相关工作人员,以招募“某品牌不老碧绿胶囊”形象代言人为幌,以收取服装费、税金等名义骗取客户钱款。此后,公司通过假冒“某集团广告部”、“上海电视购物市场回访部”、“3.15消费者保护协会”、司法部工作人员等身份,谎称为客户追回被骗款项获取对方信任,以交纳保证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名目再次骗取钱款。通过该手段,公司共骗取47人共计250余万元。
  同时,自2010年3月起,郑某经营的公司在未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公司员工未获得相关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通过虚构公司名称、理财资质、资金实力等事实骗取客户信任后,向客户推荐股票信息,待客户赢利后,或与客户约定分成,或以定期提供股票信息为名收取咨询费、会员费,或推销股票分析软件收取使用费,获得违法所得25万余元。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郑某父亲、郑某妻子林某等结伙7名员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郑某、郑某父亲等4人结伙10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故对此案涉及的22人作出有罪判决。其中被告人郑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七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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