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卖被法院查封的房产,卖房人赔偿违约金的案件
原告何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靳双权。
何某诉称,2013年1月1日,我方经某地产公司介绍,与被告王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上协议签订之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先后向被告王某支付购房定金共计15万元,并在当日向某地产公司支付3.3万元服务费用。 被告王某因为拖欠中国民生银行的房贷,该房产早已被中国民生银行诉请法院查封,这导致产权过户难以完成,但被告自始至终向原告隐瞒拖欠房贷和房屋被抵押的事实。被告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在合同签订协议一年仍然无法入住所购房产。现在涉案房屋存在继续履行的条件,我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被告王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原告何某、被告王某与第三方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解除并终止履行;
二、被告王某返还原告何某定金十五万元,于二O—三年六月八日履行;
三、被告王某向原告何某赔偿经济损失四十万元,于二O—三年九月八日前一次性付清;
四、房屋买卖合同的居间代办费用三万三千元由何某承担;
五、双方就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解除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九十九元及财产保全费两千五百二十元,由何某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