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恋之初情浓意浓,为了结婚竟使用假身份证;结婚之后,情义两淡,分居4年,起诉离婚;一张假身份证,让这起离婚官司犯了难。
在我国农村,为了尽早结婚而谎报年龄甚至做假身份证结婚的情况并不少见,由此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为结婚竟使用假身份证
家住浙江省奉化市的小伙子小张与四川姑娘小冯2006年在上海打工时相识,1982年出生的小张与1988年出生的小冯,虽然年龄相差6岁,但一点都不影响两人的热恋。2007年,小冯发现自己怀孕了。小张带着小冯回到奉化,两个年轻人想趁早结婚。
但当时小冯才19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了顺利领出结婚证,两人做了个假身份证,1988年出生的小冯变成了1985年出生。2007年7月,两人登记结婚。2007年12月,孩子出生。
2008年,小张发现小冯有赌博的恶习,两人为此经常争吵,感情慢慢变淡。2009年5月,两人开始分居。
假身份证成离婚拦路虎
2013年5月,小张向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小张表示,孩子自出生后,小冯就没怎么管过,之后小冯去了上海一直没有回来。现在两人已经4年没有联系了,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看似简单的一起离婚案件,在送达之时承办法官就开始犯难了,意想不到的问题接踵而至……
小张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上留了小冯的一个电话,但也许是因为长时间没有联系,小张所提供的号码根本就是一个空号,怎么都打不通。
法官根据小张提供的结婚证,去公安机关调取小冯的身份信息,却发现根本就不存在这个人。
疑惑的承办法官找来小张询问具体情况,这下小张才坦白说,当时为了早点结婚,小冯用的是假身份证,年龄报大了3岁。不管是结婚证,还是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小冯用的都是假身份证号。
也正是因为这一情况,孩子至今都没有上户口,公安机关在录入信息时因找不到孩子母亲的身份信息而没有办法给孩子上户口。
没有真实的身份信息,电话也联系不到人,案子好像进入一个死胡同,一起简单的离婚官司因为这一张假身份证而变得繁琐复杂。
几经周折寻找被告
为了找到小冯的真实信息,法官打电话向2006年两人在上海打工的那家公司询问是否还留存小冯的身份证信息。该公司的人事部门表示,所有人事信息只保存一年,这都7年过去了,肯定没有了。
无奈之下,法官只能依据假身份证信息,自己猜测号码进行查询。经过多次尝试,从公安系统中调取了几个与小冯同名且也为四川籍女子的信息。经过小张辨认,终于从中选出一张看似完全符合的身份信息。但联系不到小冯本人,仅有小张的确认及一些类似信息,法官没有办法确认被告方的真实身份信息。
看似有了一张真实的身份信息,如果找不到小冯,案子可能就要公告处理,但公告时,被告的身份信息怎么写也是件让人头疼的事。唯有找到被告,确认真实的身份信息,案件才能正常处理。
经过多方努力,1个月后,小张终于找到小冯父亲的电话。沟通多次后,法官才从小冯父亲口中得知了小冯现在使用的手机号。
几番劝说现身法院
远在上海的小冯,接到法官的电话,诧异地说:“这事还需要你们处理吗?登记结婚时的身份证又不是我真实的身份证,关我什么事?”看来,小冯根本就不觉得自己是个合适的被告。
为了让这起案件能够顺利解决,法官在电话那头提前做起了工作。法官询问小冯,当初跟小张去领证的是不是她本人,孩子是不是她生的。对于这些事实,小冯表示承认。但小冯始终觉得,既然当初自己是用假身份证登记,这个结婚证也是假的,自己根本没有必要再特意从上海跑回奉化离婚。
经过法官耐心的解释和沟通,2013年6月,小冯终于出现在法院的调解室里。双方都表示愿意离婚,也没有什么共同债权债务。但小冯表示,自己给小张生了个孩子,而且现在为了案子还特意从上海赶过来,要求小张补偿青春损失费3万元,车费等损失3000元。
对于这个要求,法官阐述说明,法律上根本不存在青春损失费这个概念。结婚是双方自愿的行为,离婚时主张青春损失费是不予支持的。小冯又表示,孩子的抚养费自己是不会出的。
小张急于尽快结束这段婚姻,当即表示愿意让步,同意孩子由自己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而对于小冯的车费损失3000元,也当庭予以支付。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调解离婚,就上述约定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本案婚姻登记有效
这起看似简单的离婚案件背后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问题之一:身份信息不明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一审案件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本案中的被告若通过多方途径都无法联系上,在原告方认可法官所获取的身份信息的前提下,案件能否正常审理?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此种情形下,被告身份可以明确。依据从公安机关获取的身份信息,原告方进行了认可,且核对其姓名、出生地、常住户口所在地址等信息都符合。而且通过结婚证照片与所获取的身份证照片比对,可以确定是同一个人。因此,即便被告方下落不明,该案仍可进入公告程序进行处理。
问题之二:用假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效力该如何界定?
法院要对这起离婚案件进行处理,首先要明确的一个前提是: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在登记之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这个婚姻登记是否有效?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仍应认定婚姻登记有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在登记之初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未达法定年龄,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在起诉时,双方都已达到法定年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
本案中,所涉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但这不能否定双方婚姻关系有效的实质。婚姻登记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实质有效的婚姻,本案中双方都对登记结婚的事实表示认可,也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方受胁迫可请求撤销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该婚姻登记有效。
为了避免上述两个问题产生分歧,法官在制作调解书时,除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还将被告方小冯的身份信息进行了说明,明确了被告小冯的真实身份证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