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收取学费进私囊 学校起诉归还获支持
辩称因学校拖欠工资,一老师擅自扣留收取的学生学费,貌似合乎情理,可是法理不容。近日,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广丰县某中学学生学费14250元。
2012年6月11日,被告刘某应聘至原告处担任教学工作。2013年春季开学时,被告担任班主任,将俞某、陈某、宁某、马某四名学生交纳的学费14250元未上交学校。为此,广丰县某中学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教师刘某立即归还非法侵占的学生学费。
广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系原告学校的职工,其在开学收学费,属履行职务行为,但无权占有学费,而应将收取的学费上缴学校。现被告将收取的学费占为己有,侵害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某中学请求被告归还学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对被告提出原告拖欠其工资,应待原告给付拖欠的工资后返还收取的学费的意见,法院认为,因劳动工资与该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该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起诉。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归还原告广丰县某中学学生学费14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