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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条件
发布日期:2013-08-09    作者:110网律师

在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交房须符合以下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约定条件,即达到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约定的各项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另,《消防法》规定:建设工程峻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建筑工程峻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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