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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三轮摩托车作校车出事故 幼儿园车主同担责
发布日期:2013-08-09    作者:孙新律师
婆婆在接孙子放学回家时,一同搭乘幼儿园雇佣的三轮车,途中发生事故致婆婆受伤。8月7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婆婆、幼儿园及雇佣的三轮车主按20%、40%、40%的比例承担该起事故责任。
2011年12月的一天,宾阳县的李阿婆像往常一样到幼儿园接孙子韦大、韦二回家,也与往常一样坐上了由幼儿园雇请的三轮车。当回到村口时,李阿婆不小心从车上摔了下来,即刻就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幼儿园与李阿婆的丈夫签署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幼儿园只补偿不能报销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用的一半。但李阿婆的医疗费在出院后没能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幼儿园拒绝赔偿李阿婆的医疗费用。面对1万多元的医疗费,李阿婆将幼儿园及驾驶三轮车的车主谢某告上了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幼儿园认为李阿婆在这次事故中的损害与其没有因果关系,所以幼儿园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三轮陈车主谢某则认为,其从2011年9月份起受雇于幼儿园,负责用自有的三轮车接送就读于幼儿园的学生上学和放学,遵照幼儿园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完成任务,报酬按38元/天计算,由幼儿园每月结算支付,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虽然从2011年11月25日起,幼儿园已及时通知各家长停止用校车接送学生,但并未通知车主谢某终止履行合同,也没有结算报酬。车主谢某就一直按照原先的约定接送学生上下学,且未直接收取学生及家长的车费。事故发生时行车的速度并不快,李阿婆在车上频繁变换位置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应对自己的过错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幼儿园与车主谢某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幼儿园收取了李阿婆孙子韦大、韦二相应的接送费用,其有义务将该学生及护送该学生乘坐校车的亲属安全送达。但幼儿园在明知车主谢某驾驶的三轮车没有客运资格,且三轮车已被禁止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情况下,仍安排三轮车作为校车搭载学生。幼儿园在选任与指示上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主谢某以货运车辆从事客运,在明知三轮车已被禁止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情况下仍搭载学生及学生家长上下学,对李阿婆的损失亦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阿婆在明知货运三轮车作为校车接送学生具有危险性而仍然乘坐,其对自身的伤害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三方的过错程度,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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