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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矿产资源价值200余万 村支书获刑4年半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110网律师
 有着“稀土王国”之称的江西省赣州市,对稀土产业的管理保护体系已经较为完善,但仍有一些投机分子为谋求暴利而铤而走险,在没有采矿权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的犯罪活动。2013年8月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阳光明(化名)非法采矿抗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阳光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阳光明原系江西省安远县某村的村支书,2011年7月11日,阳光明在未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况下,在江西省安远县雇请挖机采用堆浸的方法开采稀土矿,安远县矿产资源管理局于2011年7月22日将其设施进行执法捣毁。事后阳光明又恢复设施设备,并于2011年8月底雇佣工人对土堆注入硫胺液再次进行生产,已生产出湿稀土88包。经江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稀土矿属低钇低铕轻稀土,共开挖堆土5425立方米,消耗资源矿石量8679吨,非法开采稀土17.10吨,价格为12万元/吨,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205万元。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阳光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后安远县检察院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阳光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便擅自采矿,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20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量刑畸轻,应予纠正。鉴于上诉人阳光明自愿认罪,缴纳部分罚金,可从轻处罚。赣州中院遂依法对阳光明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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