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持刀抢劫“的姐”夫妇均获刑
三未成年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租车下乡为幌子持刀抢劫一出租车司机夫妇。2012年12月21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其中的俩未成年人作出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洪XX、李XX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
2012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洪XX、李XX伙同蔡XX(未满14周岁)经预谋,在固始县城关一厨具店内购买三把刀具,后三人在固始县城关国源超市门口拦乘季XX(女)驾驶的出租车,谎称去固始县武庙集乡。季XX因不熟悉路,便和丈夫赵XX一同前往。
季XX驾车行至S339省道武庙集乡余楼村路段时,被告人洪XX谎称下车方便,让季XX停车。洪XX下车后转到驾驶室外拉开车门,把刀架在季XX脖子上说“抢劫!”另一未成年人蔡XX把刀架在季XX脖子上,当场抢走现金185元、诺基亚7310C型直板彩屏手机一部。
在三人实施抢劫过程中,季XX丈夫赵XX跑出车外呼救,被告人李XX持刀追撵,赵XX掉进路边水沟内,导致腰部和腿部受伤,李XX未追上。三人又回到车上,把刀架在季XX脖子上,强迫其驾车行驶至豫皖高速收费站附近。三人下车,并抢走黑色晶奥牌倒车显示器一个。
2012年5月19日,三案犯均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经法医鉴定,赵XX右髌骨前表皮肤剥脱;L1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经价格鉴定,被抢手机价值60元、显示器360元。案发后,已追退150元现金、手机给被害人。
经协商,被告人洪XX、李XX的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0元、25000元,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XX、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且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作案时都未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两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