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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物权
发布日期:2013-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物权。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物权的复习笔记,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1、理论依据

A.主权说B.法律关系本座说

C.利益需要说D.方便说和控制说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A.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B.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C.决定特权的种类和内容

D.决定特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

E.决定特权的保护方法

3、例外

除了以下之外还有: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

B.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特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

C.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特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

D.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对动产一般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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