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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超市竟卖“水雷” 致人九级伤残店主赔偿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孙新律师
一农村超市的经营者贺某、巫某因无证销售三无产品“水雷”,致消费者在燃放过程中被炸伤致残。8月6日,经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调解,贺某、巫某二人共同赔偿消费者阳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1000元。
贺某、巫某系夫妻关系,经营一家农村超市,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零售。2013年3月9日下午,阳某在该超市以5元一个的价格购买“水雷”(注:一种用黑色塑料包裹里面装有火药的爆炸物,村民用来炸鱼,属于三无产品。)。后阳某在使用“水雷”过程中炸伤右手,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用去医疗费16585.85元。2013年3月21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贺某、巫某一次性赔偿阳某各项损失6000元。贺某、巫某于当日支付3000元,剩余3000元一直未付。2013年5月16日,阳某经法医学司法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伤残九级。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阳某诉至该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贺某、巫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4695.85元。
受理案件后,法官了解到原、被告是邻居,并还有一些亲戚关系,为真正化解纠纷,遂决定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贺某、巫某无法提供生产商的具体信息,故依法应由销售商,即贺某、巫某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官释明法律之后,贺某、巫某二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8月6日,经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贺某、巫某共同赔偿消费者阳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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