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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条串讲民诉讲义——仲裁制度
发布日期:2013-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仲裁的范围与特征

  1.可以仲裁的案件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得仲裁的案件范围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仲裁特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1)书面形式;

  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仲裁法解释》第1条

  (2)仲裁条款;也可以仲裁协议。

  (3)当事人通过援引达成的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内容 《仲裁法》第16条

  (1)请求仲裁的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 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①以口头方式订立的

  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④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⑤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2)效力待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

  (三)仲裁庭组成

  1.当事人可以约定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四)仲裁员的回避

  1.回避的适用范围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仲裁回避的决定

  (1)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2)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2)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五)仲裁程序中的保全

  1、证据保全

  ①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②国内仲裁,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③涉外仲裁,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财产保全

  ①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

  ②国内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③涉外仲裁: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仲裁审理

  1.程序的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仲裁方式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2)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3、仲裁中的调解

  (1)调解的适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如果当事人自愿调解,仲裁庭应当调解。

  (2)调解的结果

  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3)调解书的生效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4)仲裁和解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无需在仲裁庭主持下。

  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①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②可以撤回仲裁申请。(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巩固训练:

  79.关于仲裁调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10/81

  A.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结果制作裁决书

  B.对于事实清楚的案件,仲裁庭可依职权进行调解

  C.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仲裁员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D.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

  4、仲裁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1)裁决书的内容

  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2)裁决书的签名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3)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裁决的补正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七)仲裁裁决的撤销、执行与不予执行

  1.撤销仲裁裁决

  ①事由

  ㈠ 没有仲裁协议的;

  ㈡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㈢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义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②启动:依当事人申请;

  ③管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④处理:

  i驳回申请

  ii通知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iii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执行仲裁裁决

  事由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②管辖

  中级法院人民法院

  ③裁定不予执行的后果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特殊情形的处理

  i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ii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iii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iv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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