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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3-08-05    作者:孙新律师
【法规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颁布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函[2001]68号   【颁布时间】 2001.11.08   【实施时间】 2001.11.08   【效力属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关于在绑架过程中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典型的绑架罪分为勒索型绑架、人质型绑架和偷盗婴儿。  就勒索型绑架而言,行为人为勒索财物而利用暴力、胁迫等方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后,又临时起意乘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在这种情形下,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全部要件,应在绑架罪和抢劫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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