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绑架的方式迫使被害人说出银行帐号和密码如何处理?
以绑架的方式迫使被害人说出银行帐号和密码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行为人绑架被害人后,逼迫被害人交出银行帐号或搜出银行帐号并令被害人交出密码。在认定上出现了以下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对行为人的行为按照绑架罪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行为人的行为按照抢劫罪处理。那么对这种行为到底是定绑架罪还是抢劫罪呢?
针对上述两种意见,通过比较分析,笔者发现出现分歧的关键就在于:行为人首先实施了绑架的行为,进而实施取得金融资产的相关行为,与抢劫罪在构成要件上有相似的地方,并容易引起混淆。绑架罪是行为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之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抢劫罪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界定上看以看出,两者主要在犯罪客观要件上存在相同之处:两者都是采用了暴力或胁迫行为,都使他人交付了财物。绑架罪中存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他人的情况,抢劫罪中的暴力也可能是绑架行为。此外,在犯罪主观要件上,二者都有取得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这两罪容易发生混淆。 但是,两者的区别也是可以比较出来的。二者的区别就在于,绑架罪的被害人本身一般不能直接交付财物,行为人需要通过被绑架者的近亲属或有关人包括亲友等勒索财物;而在抢劫罪中,行为人以绑架方法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强调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而不需要经过一定期限或通过第三人交付财物。即使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那么,以绑架方式逼迫被害人说出银行账号及密码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呢?由于行为人逼迫行为所取得的是银行的帐号和密码,是一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东西,而不是可以点明的或有形的现金或财物。因而,人们容易发生争议。但是,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银行账号和密码是行为人财物的数字化载体,是财富的直接代表。行为人拥有被害人的帐号和密码就如同盗窃犯罪取得进入他人住宅窃取财物的钥匙。以绑架方式逼取他人账号和密码的行为本身符合暴力或胁迫的行为要件,主观上具有取得他人财物之故意,并具有非法所得之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对这种情况应当按照抢劫罪处理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