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制造毒品被抓反诬公安机关“钓鱼执法”
购买制毒原材料意欲制造毒品,岂料找的卖方竟是公安机关特情人员,在湖南省安乡县法院审理过程中,刘峰极力否认自己在制毒,还辩称被公安机关“钓鱼执法”。面对公诉机关与被告人的激烈争辩,法院如何秉公处理?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9日20时许,刘峰在安乡县三线机厂老宿舍出租屋内利用自己事先购买的制毒原材料和向吸毒人员方强购买的无水咖啡因500克,按其掌握的配方制造毒品“麻古”,并制造出毒品半成品“麻古”(甲基苯丙胺)95.55克、“K粉”(氯胺酮)1.02克。制毒过程中,因发现楼下有陌生人出入,刘峰便在隐藏有关毒品原材料后出门,并将房门钥匙藏匿于三楼拐弯处,而刘峰本人在一楼出口处被安乡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对其所在租住屋进行检查,当场查获了大量制毒原材料及毒品半成品。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刘峰及其辩护人则辩称,刘峰是被方强陷害,所有制毒原材料均由其提供,其关于毒品原材料来源的证言与刘峰的供述不一致,二者互相矛盾,且其证言为孤证,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孤证无证明力;公诉机关未提供制造毒品过程方面的证据,无证据证明制造毒品所使用的工具和方法,制造毒品的关键证据“双层饭盒”也未收集,无物证与方强的证言印证;公诉机关未提供刘峰购买饭盒、制毒原材料等物品来源的证据。综上,公诉机关的指控既无证据证明制毒过程,也无证据证明制毒方法及工具,除无水咖啡因有来源说明外,其余原材料均来源不明,故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峰被捕是被公安机关“钓鱼执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安乡县法院审理认为,刘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使用物理混合加工的方法,以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为主要原材料意欲制造“麻古”和“K粉”,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属犯罪未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峰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