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看看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
发布日期:2013-08-05    作者:110网律师

看看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
(核心内容建议稿)
2013年7月
左华衡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房屋居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 【适应范围】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镇和农村,适用基本住房保障和商品房住房保障。
第×条 【基本原则】国家住房保障坚持城乡兼顾和多层次保障原则。
第二章 基本住房
第×条 【居者有其房含义】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一处住房。国家保障任何公民有房屋居住。
第×条 【居者有其房的内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没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和无房居住的“低保户”,其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要保障其有房屋居住。
国家保障城镇居民每户拥有一处住房,这一处住房可以是公房,也可以是自己购买的私房,其住房面积不得低于或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本法所指公房,又称基本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房屋,就是公有住房或国有住房的简称。是指房屋所有权属于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房屋登记按照《房屋登记办法》中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管理由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公房分为二类,一类是免租公房,所谓免租公房就是国家无偿(不收取租金)提供给城镇居民中无房住户居住的公房。一类是廉租公房,所谓廉租公房就是国家有偿(收取租金)提供给城镇居民中无房住户居住的公房。
本法所指商品房又称私房,是指房屋所有权属于房屋买受人,其《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依照《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本法所指住户是指双亲家庭包括新婚夫妇,单亲家庭,大龄(男二十八岁或以上,女二十六岁或以上)已经就业包括登记失业的未婚男女。
第×条 【居住免租公房的条件与退出】城镇低保户,可以向其发放低保费用的人民政府申请免租公房的居住。
拥有自己私房的住户则在合理期限内退出免租公房搬进自己的私房。没有自己私房的住户或者拥有私家小汽车的住户符合廉租公房住户条件的可以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合理期限内申请廉租公房。
第×条 【居住廉租公房的条件与退出】城镇居民中没有私房的住户,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廉租公房,国家每月向其收取租金,其租金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参照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拥有自己私房的住户则在合理期限内退出廉租公房搬进自己的私房。没有自己私房的住户符合免租公房住户条件的可以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合理期限内申请免租公房。
第×条 【基本住房的置换】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基本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基本住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调换。
第×条 【居住公房的凭证和要求】凡取得公房居住权的住户,公房管理部门将向其颁发公房使用权证书,该使用权证书载明居住人员信息。
凡退出保障性住房的住户则要退回其居住证书。
公房只能由申请的住户人员居住,不能出租给第三人居住,更不能转让。
第×条 【基本住房的标准等】基本住房的标准、申请不同居室的基本住房的住户标准、廉租公房的租金和基本住房申请的程序等由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参照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是一居室(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最低面积为35平方米,二居室(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最低面积为55平方米,三居室(三室一厅一厨一卫)最低面积为75平方米。
第×条 【基本住房保障的块块范围及其扩大】基本住房保障以公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行政区域为范围。国家鼓励地方政府在适当的时候扩大到公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并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
第三章 基本住房的权属与管理
第×条 【基本住房的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办法,对住房保障公房的建造、分配、维修、经营等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和可行性操作规程,全面落实住房保障法。
第四章 基本住房的土地供应
第×条 【基本住房的土地供应】国家实行公房土地的划拨供应,具体由各级政府的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保障公房土地供应,满足公房建设用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公房土地、商品房土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包括少量的别墅用地等其它用地的供应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章 基本住房的资金来源
第×条 【基本住房的资金来源】公房的新建和维修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公房管理部门责任落实。政府财政、税收、民政、社会保障等其他部门予以配合。
公房资金的来源于以下途径:
(1)中央和地方财政的补贴,每年都要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各级政府基本住房保障的账户。
(2)公房的租金收入。
(3)商品房的税收(包括第二套商品房的房产税、商品房的交易税、商品房的遗产税等)。
(4)商品房的土地收入。
(5)住房公积金。
(6)公房的经营收入。
(7)政府接受单位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8)其它。
第六章 基本住房的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
第×条 【基本住房的建设】公房的建设由各地政府全面负责,具体工作由公房管理部门落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房屋登记部门等积极配合。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工程造价设定一个合理区间)选定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保证公房建筑的质量和数量,禁止并严惩公房建筑的招投标、建筑施工、竣工验收、房屋维修等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第×条 【基本住房的维修】公房的维修由各地政府全面负责,具体工作由公房管理部门落实,公房物业管理企业实施。
第×条 【基本住房的物业管理】公房的住户均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廉租公房的住户的物业管理费包含在房屋的租金中。公房的物业管理企业由公房管理部门与公房住户管理委员会共同决定和聘任。
第×条 【基本住房的住户的其他费用负担】基本住房的住户的其他费用是指水电费、煤气费、取暖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等日常生活的必要开支。免租公房的住户的上述费用由各级政府包干补贴,节约归己,超支自负。廉租公房的住户的上述费用由住户自己负担。
第七章 基本住房的房源
第×条 【基本住房的房源】基本住房通过下列途径取得:
1、收购、重组现在的公有住房。
2、没收违法犯罪所得的房屋。
3、收购现有的闲置的商品房和购买商品房业主自愿出售给政府的商品房。
4、收回不符合现在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住户房屋。
5、在建的廉租房、保障房。
6、新建的公房。
7、接受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房屋。
8、其他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第八章 农村村民基本住房保障
第×条【农村村民购买城镇商品房或申请公房的规定】农村村民可以到城镇购买商品房,按照每个家庭可以拥有二处商品房的规定,当其在城镇购买了二套商品房时,其在农村的住房应该出售给其所属的村民小组的村民,如果没有村民购买,由其村民小组按照评估价格购买作为其村民小组的公房。
到城镇就业或创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向其就业或创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廉租公房居住。
农村居民注销农村户籍或在农村没有住房时,又符合城镇低保户标准的,可以向其准备就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免租公房居住。
第×条 【城镇居民到农村创业住房问题的规定】城镇居民到农村承包“四荒地”或规模化经营村民的承包地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经所在的农村经济组织同意,可以租赁该农村经济组织的公房或者建设临时住房。但该城镇居民对其临时住房没有土地使用权,只有临时住房的所有权,临时住房在创业终结后折价或按照其与农村经济组织所签的协议转让该农村经济组织。
第九章 商品房的土地地价与开发
第×条 【商品房的土地地价与开发】商品房的建筑开发交易等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对商品房的土地实行有偿供应,采取招拍挂的形式,为了防止低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保障商品房建设质量,在不突破地价的价格区间的情况下公开公平地评选合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国家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开发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以后,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当地住房的规定,按时按量地进行商品房建设开发,严禁商品房开发企业囤地。
国家禁止商品房与商业用房混合建设,也就是禁止俗称商住两用房的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商品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地价幅度,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禁止各级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地价区间外高价出让国有土地,增加财政收入,禁止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禁止官商勾结以土地进行非法交易。
国家严惩房地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章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与拥有
第×条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与拥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采取措施有效控制商品房的价格,要对商品房进行限价销售。根据商品房相应地价确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商品房开发商在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现房销售证时,要同时申报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禁止开发商抬高价格或变相抬高价格销售商品房。
国家禁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已经建设的现房,限期销售。逾期未销售的,国家将按照地价加建设造价和适当利润进行收购作为公房或者向社会公开销售。
国家控制商品房的面积。任何一套商品房最大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任何一套别墅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拥有别墅的计入其拥有的商品房套数内。
商品房的拥有量与税收。每个公民可以拥有一套商品房,禁止拥有二套商品房。当每个家庭拥有第二套商品房(不包括已经登记结婚的子女和达到婚龄未登记结婚的子女所有的商品房)时,要依法向国家缴纳房产税,公民继承私房的要依法缴纳遗产税,公民进行房地产交易时要依法缴纳房地产交易税。其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条 【私房丧失的救济】拥有私房的住户丧失私房时可以申请公房住户居住。拥有私房的住户因其它事由丧失其私房时,符合免租公房住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免租公房居住,符合廉租公房住户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公房居住。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略)

本建议稿是根据本人《我为住房保障法立法建言献策》(之一至之十)编写而成。限于作者一人的能力、精力以及无法收集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市场的第一手真实的资料。只能选择住房保障法中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建议,只能根据现有的而且是自己有限的了解的法律法规以及资料进行分析,所以,其建议不一定可行,但愿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如果这样,本人将欣慰至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